日前,深圳市住建局会同司法局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定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其产权份额,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后,持有的产权份额可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通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其中,对于收购不满五年的,规定明确。收购人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不满五年的,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代理机构申请收购:
因购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购房人户籍已迁出本市的,
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单独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另一套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或经办机构申请收购。
购房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持有的产权份额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购房款予以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收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和使用费。
购房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自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代理机构。
鉴于封闭流通或收购五年,规定明确购房人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需要转让其产权份额的,可以向持有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购房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自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持有机构申请将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其中,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单独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持有机构申请转让其产权份额,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收购
购房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转让其产权份额而未转让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购房款予以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收取规定期限届满至实际腾空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在购买和转让价格方面,规定要求,购买人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五年购买的,应当按照购买价格确定购买价格。
购房人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购房的,购房款的计算公式为:购房款=购房款×。
购房人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房产的,封闭流通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转让行为通过市场参考价调节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持有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收购价格不高于收购时持有的产权份额对应的本项目市场参考价确定的总价。
意见稿还提到,深圳市不再安排建设住宅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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