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初始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率,每股转换比率
每股现金分红0.12元。
每股增加0.4股
相关日期
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及增资方案的届次及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已于2022年5月19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及增资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12元,以资本公积0.4股向全体股东共计现金分红20,640,000元,转增68,8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40,800,000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及股本转让实施办法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股东顾正清,吕刚,业富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蔡惠娟,苏州石路企业管理中心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现金股利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且持有期限(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红利0.12元, 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分红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12元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其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划转至本公司公司收到税款的当月,就要缴纳税款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通知称,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108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支付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108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税前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分红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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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词 (verb的缩写)股本变动表
公司首次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不及物动词稀释每股收益的解释
转股方案实施后,以总新增资本240,800,000股稀释计算的2021年度每股收益为0.77元。
七。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部门: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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